入园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⒈入园企业凡是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新办企业,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所得税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⒉凡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并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税务部门审批后,从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金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⒌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⒍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企业人员酬薪和培训费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⒏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费用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⒐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创业引导资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优先扶持科技园内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项目开发。高新区对入园企业的项目开发,在所需流动资金贷款上,积极与投资银行协调、沟通,予以重点信贷支持。 ⒒园内企业开发的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可优先列入地方政府的各类科技产业计划,并可经高新区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各类科技产业计划。 ⒓鼓励企业对其自行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申请专利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其专利申请费用由高新区财政予以全额资助,其他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⒔科技园内市场前景好、项目技术含量高、经营状况良好的重点税源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包含所有税种)按一定比例,以高新区科技扶持基金的形式予以返还。 ⒕入园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按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享受有关补贴待遇。 |